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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0910927574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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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康富来大厦10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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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起诉请律师的费用 医疗事故民事起诉状怎样写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来源:广州医疗诉讼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事故起诉请律师的费用

  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能会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医疗事故的律师费是当事人所要了解清楚的。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医疗事故诉讼费、医疗事故起诉请律师的费用,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事故诉讼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三、医疗事故起诉请律师的费用

  咨询:

  咨询每件200-500元。律师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

  代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按涉案标的额的2%-5%收取。国内案件最低5000元;涉外案件最低10000元。

  代理二审案件:

  1、未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的1/2收取;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标准的1/2收取。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医疗事故起诉请律师的费用;的法律内容,医疗事故律师费分为咨询费、代理诉讼费等等,如果案件进入二审的,要另外收费,当事人需要清楚各项律师费标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医疗事故民事起诉状怎样写

  医疗事故在近几年发生的是越来越频繁,解决医疗事故的方法有多种,最好的解决方法便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证自己诉讼的成败,一份合格的民事起诉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民事起诉状怎样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事故民事起诉状怎样写

  上诉人:温xx,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系死者温xx之父。

  上诉人:刘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系死者温xx之母。

  被上诉人:xx县xx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xx 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xx县人民法院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是婴儿,系农业人口。虽然父母在城镇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等综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此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此规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就此亦有解释:立法上放弃过去的扶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一审判决对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旨在证明俩上诉人2003年起在湖南长城钢构公司上班,在城镇居住多年,靠在城镇打工为生活来源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和采信,死者温xx系上诉人的儿子,是随父母一起生活的,尽管其是婴儿,也更因为其是婴儿,因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经常居住地也应认定为城镇。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温xx尚在世,他在未来会获得收入,此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明确的:;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样,不必去考虑死者如果不死也许会回农村,伤者获赔后也许会回农村。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从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二、一审判决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因被告在本损害事实中,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恶劣情节,只是疏忽大意,且死者的自身原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且仅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诉人认为此判决有违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有失公平、公正。

  1、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参照第五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及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990.72元为依据计算的,且充分的考虑了被上诉人。

  2、为人父、为人母,失子之痛锥心泣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法律更应有人伦之情啊!

  三、xx县人民法院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上诉人是xx省人,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能让我不认为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1、上述两点上诉事实和理由可见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2、审理此案的xx县人民法院高塘岭法庭与被上诉人高塘岭镇卫生院紧邻,地域之特定,能让我认为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不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3、根据第30条的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阐明的:;释明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同样离不开这一制度。释明制度从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释明制度的内容可以分为案件事实的释明和法律问题的释明两个方面。在案件事实的释明方面,法院不应仅仅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也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即法院承担对案件事实释明的义务。法院在案件事实上的释明,主要包括有关诉讼请求的释明、有关事实主张的释明和有关诉讼证据的释明等;。即使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也应按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可一审法院既未按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也未;释明;要求上诉人提交作为证据。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民事起诉状怎样写的全部内容。发生医疗事故后,无论是患者家属还是义务人员都应该保持冷静,只有冷静处事才不会使医疗事故进一步恶化,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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